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第三十八条已废止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积极接纳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师生实习;安排未成年学生实习的,应当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参照国家对未成年职工保护的有关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1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