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第三十七条已废止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的举办者,应当按照标准配备实验仪器设备和设施,加强教学和生产实习基地建设。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应当选择一批专业对口的企业作为职业学校实习基地。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1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