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第三十六条已废止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的专业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可以实行教师职称兼其他专业技术职称(技术等级)制度,聘任后享受相应的待遇。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1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