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第三十五条已废止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及其举办者应当鼓励和支持教师通过多种途径,提高学历层次、专业水平和实践能力;建立具有高级职称、硕士以上学位的专业(学科)带头人队伍。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1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