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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法规部门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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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

第三十四条

已废止

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工程技术人员、特殊技能人员、高级技术工人、技师和高级技师担任职业学校专职或者兼职教师;担任专职教师的,享受教师待遇。

鼓励和支持非师范院校毕业生到职业学校任教。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1月1日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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