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第三十三条已废止职业学校教师的资格和待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职业学校教师享受同级学校同等待遇。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1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