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第三十条已废止职业学校应当引导毕业生通过人才、劳动力市场就业。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对毕业生就业和劳动力输出提供服务。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1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