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已废止

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学生学业期满,经考核合格,按照国家规定发给学历证书或者培训证书。

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学生,可以直接参加职业技能鉴定,经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考核合格的,按照国家规定发给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