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第二十九条已废止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学生学业期满,经考核合格,按照国家规定发给学历证书或者培训证书。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学生,可以直接参加职业技能鉴定,经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考核合格的,按照国家规定发给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1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