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第二十六条已废止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切实减轻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负担。对不符合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收费,学校有权拒绝缴纳。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1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