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第二十四条已废止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的学费标准按照专业情况、生均培养成本和社会承受能力等核算;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和残疾学生酌情减免。收费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1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