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第二十三条已废止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在农村科技开发、技术推广经费中安排一定比例用于发展农村和农业职业教育。乡镇企业发展基金应当支持乡镇企业的职业教育和技术培训。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1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