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第二十一条已废止按照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征收的用于教育的地方附加费,可以专项或者安排一定比例用于各类职业教育。各地应当在地方教育基金中安排一定比例用于发展职业教育。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1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