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第二十条已废止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用于举办职业教育的财政性经费必须逐步增长。职业学校举办者应当按照学生人数平均经费标准足额拨付职业教育经费。职业学校学生的人均教育经费,应当高于同级普通学校。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1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