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第十九条已废止职业教育经费通过多种渠道依法筹集,主要包括:财政拨款、办学单位自筹、企业事业单位合理承担、受教育者缴纳、银行信贷、接受捐赠等。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职业学校利用外资办学。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1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