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第十八条已废止逐步扩大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在办学形式、专业(工种)设置、教学计划制定、教材选编、教师聘用、教育教学活动组织实施、经费使用以及招生、基本建设等方面的自主权。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