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第十七条已废止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扶持残疾人职业教育的发展。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接纳残疾人入学;特殊教育学校应当积极开展对残疾人的职业教育和培训。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1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