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第十六条已废止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鼓励政策和措施,扶持和办好面向苦、脏、累、险等艰苦行业(专业或者工种)的职业教育。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1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