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第十五条已废止行业主管部门、行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实施职业教育,可以根据自身的特点和条件,通过举办或者联合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或者委托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办学。联合办学或者委托办学的,应当签订合同,明确经费、师资、设施、专业设置、教学管理和毕业生录用等内容。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1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