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第十二条已废止高等职业学校应当在培养模式、培养目标上形成自己的特色,培养生产、建设、管理、服务第一线需要的实用型、技能型人才。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