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废止

高等职业学校可以采取多种方式招收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中毕业生以及具有同等学力的人员。

高等职业学校直接招收初中毕业生的,学制不得低于五年。

高等职业学校专科毕业生,经过一定的选拔程序可以进入高等职业学校或者普通高等学校的本科阶段继续学习。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