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公园绿地内的餐厅、茶座、咖啡厅、商亭等配套服务设施应当统一规划设置,与游客容量相适应。

政府投融资建设的公园绿地和依托历史建筑建设的公园绿地内,禁止设立为少数人服务的会所、高档餐馆、茶楼等商业服务设施。

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