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市、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统筹建设各类公园,营造布局均衡、类型丰富的公园场景:

(一)建设、改造提升建成区大型公园;

(二)结合棚户区、老旧小区改造和裸露土地整治,建设或者改造社区公园、口袋公园、拇指公园;

(三)建设景观性、功能性相融合的带状绿化休闲空间,将建成区内具备建设条件的道路附属绿地、滨河绿地等带状绿地改造提升为带状公园;

(四)突出本市标志性、景观性特征和历史文化特质,对高速公路、火车站、汽车站、市界交界处等城市主要出入口改造提升,建设城市节点公园;

(五)依托历史街区、历史建筑、废旧厂房等资源,建设遗址公园、时尚运动主题公园;

(六)依托城区周边的荒山、废弃矿山、滨水空间等资源,建设郊野公园、山体公园、滨水公园、体育公园;

(七)依托村镇现有的健身广场、文化广场、休闲广场等活动场所建设村镇公园,依托国家和省级特色村镇建设特色村镇公园。

公园建设应当利用现有地形地貌、水体、植被等自然条件,丰富植物种类,突出朴野风格,增加彩叶、变叶、常绿树种以及乡土树种,点缀宿根花卉、时令草花,形成三季有花、四季见绿的城市绿化景观,并规范设置休闲游憩、运动健身、普法宣传、科普教育、文化体验等设施。

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