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市、区县人民政府负责城市设计工作的部门应当将城市设计与全域公园城市建设规划相衔接,从整体平面和立体空间上统筹城市建筑布局、协调城市景观风貌,体现城市个性、时代特色,构建具有淄博辨识度的城市意象。

城市设计应当对重点区域建筑空间形态进行整体管控,注重结合地形高差和周边环境,形成错落有致、统一协调、富有韵律的天际线变化。

建筑设计应当坚持适用、经济、绿色、美观,加强建筑外立面、建筑屋顶等一体化设计,促进新老建筑体量、风格、色彩协调,形成特色鲜明的建筑风格。

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