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工作,应当加强对水资源保护管理工作的领导,将水资源开发、保护、配置、集约节约利用、水网建设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建立健全水资源保护管理工作协调机制、生态环境风险报告和预警机制,加强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将水资源保护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水资源节约保护宣传教育,形成依法保护和节约利用水资源的舆论氛围。

地方法规 · 泰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