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水资源保护管理实行刚性约束制度,应当按照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的要求,坚持科学规划、优先保护、量水而行、集约节约利用的原则,优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保障基本生态用水,统筹生产用水,筑牢黄河境内生态安全屏障。

水资源开发利用应当兼顾生态环境、农业、工业用水以及航运等需要,根据水资源时空分布及需水情况,遵循多源互济、蓄丰补枯的原则,优先开发地表水,控制开采地下水,统筹利用当地水和外调水,合理利用洪水资源和非常规水源。

地方法规 · 泰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