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农业农村、行政审批服务、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水资源保护管理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做好水资源保护管理的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泰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