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水资源保护管理条例第三十条有效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一)地表水,是指本区域地表水和跨区域(跨流域)调水。(二)地下水,是指浅层地下水、深层承压水,包含地热水、矿泉水和疏干排水。(三)非常规水,是指集蓄雨水、矿井水、苦咸水、再生水等。(四)再生水,是指生活污水、生产经营废水、入流雨水等经人工处理后,达到一定的水质指标、满足某种使用要求的水体。地方法规 · 泰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4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