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大汶河水工程未将生态用水调度纳入日常运行调度规程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泰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