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In force

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地表水,是指本区域地表水和跨区域(跨流域)调水。

(二)地下水,是指浅层地下水、深层承压水,包含地热水、矿泉水和疏干排水。

(三)非常规水,是指集蓄雨水、矿井水、苦咸水、再生水等。

(四)再生水,是指生活污水、生产经营废水、入流雨水等经人工处理后,达到一定的水质指标、满足某种使用要求的水体。

Local Regulations · 泰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