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水资源规划、开发、配置、保护、集约节约利用及与其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

地方法规 · 泰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