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能源、气象等有关部门,建立大汶河流域重要水工程联合调度机制,实施统一调度,发挥水工程的水资源优化配置、水旱灾害防御、水生态保护等功能,提升水资源综合效益。

地方法规 · 泰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