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泰山、徂徕山水资源涵养、保护和治理,增强山体水资源生态功能。山体水资源的修复按照“谁开发谁修复、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实施。

禁止非法开采、经营泰山、徂徕山水资源。

地方法规 · 泰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