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省调度方案制定大汶河等重要河湖水资源调度方案,并根据调度方案、年度预测来水量、用水需求和水工程蓄水情况、生态流量管控指标等,制定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调度计划。

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调度计划根据实际来水和需水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地方法规 · 泰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