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实行区域用水强度控制和用水效率控制制度,建立用水总量管控预警制度和取用水台账,及时通报年度用水计划执行情况。

市、县(市、区)万元国内生产总值用水量、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与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等控制指标未达到规定目标的,应当相应核减其下一年度的用水总量控制指标。

地方法规 · 泰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