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违法建设治理协调工作机制,研究、协调解决违法建设治理中的重大问题,并将违法建设治理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区(市)人民政府、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开展本辖区内违法建设治理工作。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