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违法建设行政执法的指导和监督,以及重大复杂、跨区域等违法建设案件的协调、查处工作。

市、区(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以及镇人民政府(以下统称查处机关)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查处城市、镇规划区以及村庄规划区内的违法建设。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城乡规划管理,配合查处机关查处城乡规划管理违法行为。

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公安、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务、海洋、园林和林业、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管、人防、消防救援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违法建设治理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