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查处机关依法作出的没收实物、违法收入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查处机关应当依法予以执行。

没收的违法建(构)筑物,由查处机关、同级财政部门与有关部门会商后,按照相关规定处置。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