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违法建设治理条例/第三章 违法建设的查处第三十一条有效查处机关依法作出的限期拆除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其后果已经或者可能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的,查处机关可以代履行,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代履行的费用按照成本合理确定,由当事人承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