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查处机关作出违法建设处理决定前,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权利。查处机关应当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查处机关应当采纳。

查处机关作出违法建设处理决定,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