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加强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审查以及规划许可后的监督管理,对监督管理中发现的未经规划许可或者未按照规划许可内容建设的,及时告知查处机关并移交有关违法建设线索。

查处机关应当将执法中发现的易形成违法建设的建设项目情形,以书面形式函告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并可以提出有关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审查的建议。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