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违法建设治理条例/第二章 违法建设的防控第十条有效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违法建设,有权向查处机关投诉举报。查处机关应当建立有奖举报制度,向社会公布电话、电子邮箱和网站等投诉举报方式,对收到的投诉举报及时予以核实、处理,并为投诉举报人保密。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