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一项规定,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的,由该禁止吸烟场所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卫生健康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可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