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有效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不正确履职的,由相关单位依法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