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的,依照《东莞市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

地方法规 ·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