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四章 治理与监督第四十一条有效未成年人违反本条例相关规定有不文明行为的,除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由执法机关依法处理外,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以适当方式给予批评教育,也可以通知其监护人和所在学校,但不得在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网络中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图像以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信息。地方法规 ·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