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章 促进与保障第三十二条有效政务服务单位以及医疗、供水、供电、燃气、金融、邮政、通信、交通、旅游等公共服务机构工作人员应当自觉遵守以下行为规范:(一)着装整洁,举止得体,语言文明规范,服务热情周到;(二)遵守职业规范和服务管理规定,不得违法、违规泄露服务对象的个人信息。地方法规 ·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