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建立文明行为记录制度和激励机制,依法对见义勇为、无偿献血、志愿服务、慈善公益等具有道德示范作用的文明行为信息进行记录,属于公共信用信息的应当推送至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鼓励在教育培训、就业创业、享受社会服务等方面给予激励。

有关部门制定教育培训、就业创业、享受社会服务等方面有关政策时,应当将文明示范行为记录作为优惠、奖励的参考。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在招聘录用、职位晋升、待遇激励等工作中应当将文明示范行为记录作为参考。

地方法规 ·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