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公民应当文明旅游,自觉遵守以下文明行为规范:

(一)尊重当地民俗、宗教信仰和礼仪禁忌;

(二)保护当地生态和环境,爱护旅游资源和公共设施,不得在文物古迹上刻划、涂画、张贴,不得攀爬、损坏文物,不得违反规定拍照、录像;

(三)服从景区引导和管理,不喧哗吵闹,排队遵守秩序,不并行挡道,不在公共场所高声交谈;

(四)不前往私设景点、无市场经营主体景点和其他未开发开放区域游玩;

(五)应当遵守的其他旅游文明规范。

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应当文明诚信服务,及时向旅游者告知旅游文明规范和文明行为注意事项,劝阻不文明行为。

地方法规 ·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