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公民和餐饮经营者应当践行健康文明餐饮理念,自觉遵守以下文明行为规范:

(一)革除滥食野生动物的陋习,遵守禁止食用野生动物的规定;

(二)合理点餐、适量取餐,践行“光盘行动”,主动打包带走剩余菜品;餐饮经营者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或者由服务人员提示说明,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

(三)餐饮经营者应当配备公筷公勺,有条件的推行分餐制,引导消费者文明健康就餐;

(四)餐饮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安全、健康的食品,不引导消费者过度消费;

(五)应当遵守的其他餐饮文明规范。

地方法规 ·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