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固体废物资源化再利用若干规定第四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固体废物资源化再利用工作的领导,深化与国家有关部门的协作,统筹协调浦东新区固体废物资源化再利用工作中的重大事项。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固体废物资源化再利用工作的领导,建立分工明确、权责明晰、协同增效的综合管理体制机制,推进落实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2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